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20号)中,关于吉林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就地预交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