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