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