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