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是经市局批准或通知的汇总纳税企业,各地均应照此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