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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现将该协定文本及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