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函》(工银新计财[2001]49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经审核,对工行新疆分行辖属各二级分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当地房改办有关规定的缴存率及执行日期,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