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