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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