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207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