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