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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 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 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 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