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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税(20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