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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企业仅限于本通知中名单所列企业,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