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政策。规定保险公司按比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此外,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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