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工会,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国税函[2000]6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