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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国税函[2000]6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