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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