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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 第(二)项和第二条 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