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