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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文到之日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