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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损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损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损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