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损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损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