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