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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8号)转发给你们,对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打击贩卖假烟的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10日国税函[2000]238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