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0]95号 颁布日期:2000-06-19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行政事业 所属地区:安徽 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