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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