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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2002〕4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