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