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一并贯彻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