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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