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