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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