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