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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