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