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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