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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国税函[1998]61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