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国税函[1998]61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