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