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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省地税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政二字[1997]第5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一) 财产损失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二) 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后,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 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一)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附以下资料:

    1、 财产损失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证明资料。

    2、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纳税人如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 纳税人所在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初审意见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批。

    (二) 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经县(含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一次批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须报省局备案。

    四、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日常管理

    (一)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 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对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要进行分类造册,汇总填报,按规定审核备案。

    五、实行合并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充办法。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