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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