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在执行《规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