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