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