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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