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