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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附件: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4日财税字[199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