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