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权限,按黑地税发[1994]6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