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仍按黑地税发[1994]6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