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