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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8-03-01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企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