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转发给你们。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税务部门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财税字[1997]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