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